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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種與放生問題 作者:顏仁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主任) 【討 論 題 綱】
【引言文】 當全世界都在談「生物多樣性保育」的今天,不論是為本土生物多樣性的保育或是原生物種的保護,外來種問題都不容輕忽,尤以台灣是小型島嶼,擁有獨特的生態系,對於外來種生物的侵入更是敏感與脆弱。因此,瞭解外來種生物在台灣地區的現況與影響,以避免其在封閉的生態系所可能帶來的嚴重傷害,益發有其必要性與重要性。 雖然物種本會不斷地改變分布範圍,但這些移動經常受到某些屏障所限制,這些阻絕物種移動的屏障細微如溫度或鹽度的小小改變,大如浩瀚難越的海洋,因此隔離就成為形塑一特定地點生物多樣性的關鍵力量,它的作用在避免其他生物區系物種的入侵,提供原生物種有利的演化環境。然由於人類在世界各地頻繁的活動,自然隔離的作用已日漸喪失,外來種生物除因人們為經濟、娛樂、科學研究與生物防治等各種需求所蓄意引入,亦常伴隨人類移動或貿易行為,而成為意外遷入的訪客,使得不同生物地理區系中各式各樣的生物互相遭遇,原本可能終其一生不相往來的物種,卻成為生存上短兵相接的競爭者,加上棲地破壞、全球氣候變遷等生態危機的加成作用,外來種生物引發的問題實是全球物種滅絕悲劇中應予正視的一環。本文謹就外來種生物的定義、來源、影響及如何強化管理等部分簡單整理,還望拋磚引玉,能讓更多人重視及投入此領域。 二、外來種的定義 IUCN於今年 (2000) 公布了一份避免外來入侵物種導致生物多樣性喪失的指導方針 (IUCN guidelines for the prevention of biodiversity loss caused by alien invasive species) (IUCN/SSC Invasive Species Specialist Group, 2000)中對外來種定義如下: (一)外來種 (Alien, non-native, non-indigenous, foreign, exotic species):指一物種、亞種乃至於更低的分類群並包含該物種可能存活與繁殖的任何一部份,出現於其自然分布疆界及可擴散範圍之外。 (二) 外來入侵物種 (Alien invasive species):指已於自然或半自然生態環境中建立一穩定族群並可能進而威脅原生生物多樣性者。 另台灣大學林曜松教授則從引入的觀點指出,「外來種」生物的引入是指因某種原因將非本地產的動物或本地原產但已滅絕的動物引入該地區的過程,而此物種在自然情況下無法跨越天然地理障礙,如海洋、河流或長距離的隔離等而播遷至該區域,此區域通常指不同的生物地理區。 三、外來種生物的來源 外來物種的引入管道,可區分為非蓄意引入與蓄意引入。非蓄意引入管道紛雜且最難加以預防及控制,例如暗藏在船隻壓艙水中的生物、伴隨合法引入生物而來的病源或寄生蟲、運輸載具上的昆蟲等。蓄意引入中若為授權合法引入,通常與人類及環境可預見的利益有關,如作物、水產養殖及生物防治等,私人利益相關如造園景觀業或寵物業。非法蓄意引入則如台灣地區常見農林作物、養殖動物的私自引入及各種活體走私行為等。歸納如下: (一)農業或貿易行為 基於農業或貿易上的需求,人類有計畫大規模飼養動物或栽培植物以作為食物來源,如早已歸化的吳郭魚、已有野外繁殖紀錄的牛蛙;或因藥用、牧草用、飼料及綠肥等用途所引進之外來植物(如藥用:毛地黃;牧草用:象草、白花三葉草;綠肥用:田菁)。 (二)娛樂及觀賞用: 所引進物種多以民眾漁獵、育樂或觀賞用,包括寵物之飼養、放生、魚苗放流及觀賞花卉植物引進等,如巴西龜、大陸畫眉,各種熱帶鸚鵡甚至紅毛猩猩。 (三)生物防治: 藉由天敵生物引進,以寄生或捕食方式來控制另一種生物的數量,進而減少農藥噴灑,為目前生物防治上所採用的方法。如引進瓢蟲以捕食介殼蟲,引進大肚魚以捕食蚊子的幼蟲孑孓等。 (四)偷渡 藉由飛機、輪船、火車等人類交通工具,擴散於世界各地,此為外來種最主要的來源。最著名的例子為家鼠隨著輪船傳播全世界,其它如昆蟲以卵或幼蟲型式藏於植物體、藏匿於原木中之蟒蛇或蜥蜴等,此外國人出國旅遊時,隨手帶回之外來種生物,亦為來源之一。 (五)科學研究 因科學研究所需,引進飼養或栽植於實驗室之生物,逃脫或不慎溢出後,而入侵當地生態系。例如非洲蜜蜂(African honey bee)即是從實驗室不慎溢出而分布於美國並造成危害的一種外來種生物。 四、外來種生物的影響 (一)經濟損失 根據研究,雖然外來物種由順利生存,繁衍擴大,到嚴重危害生態的種數比例並不高,但其衝擊卻極為嚴重,綜觀國內、外不乏成百上千的案例;而除生態的影響外,也常造成巨額的經濟虧損,如Pimentel et al. (1999)曾估計美國每年因外來生物而付出的代價(含括實質破壞、控制費用、人體健康影響及其他相關事實)高達1230億美金,其中較為顯著者如白蟻 (Formosan termite) 每年10億美金,火蟻 (Fire ant) 20億美金,斑馬紋貽貝 (Zebra mussel) 於十年間光是清理水管、過濾設備等即耗費31億美金,而關島每年因褐色樹蛇 (Brown tree snake) 所致的電力系統中斷損失亦達百萬美金。 (二)生態影響 外來物種對生態環境最為人熟知的影響如下: 1. 掠食:外來種生物的引入,最直接的危害為掠食當地原生物種,使原生物種族群數量降低甚至是絕滅。以關島褐色樹蛇為例,約在1950年經軍事運輸由新幾內亞的小島意外引入關島後,至今已至少讓當地9種原生鳥類滅絕,另2種森林性鳥類及3種海鳥陷入瀕危的困境。 2. 競爭及排擠:如果被引進外來種生物其生態習性與原生物種相似,那麼無論是在自然資源或棲地利用方面,將會與原生物種發生競爭現象,導致生態系平衡的破壞或物種絕滅。如北美原生東知更鳥(Eastern Bluebird)因外來歐洲椋鳥(European Staling)取代其對巢洞的利用而降低族群量;植物部分,發生在台灣本島外來象草與原生五節芒間棲地競爭,蘭嶼由於引進木麻黃導致入侵原生植物棲地所造成的威脅等,都是明顯的例子。 3. 疾病或寄生蟲的傳染:外來疾病或病原體對原生生物可能存有難以預測的巨大危害。如海洋時代來臨後,歐洲移民為澳洲及美洲原住民所帶來的多種疾病,即是人類史上的一大災難。鳥瘧疾、鳥病毒亦被認為是導致數種夏威夷鳥類滅絕的主因。台灣則有因引進琉球松卻伴隨松材線蟲的引入,而造成國內松林危害的嚴重問題。 4. 雜交:人為引進近親種的外來種生物,會使自然雜交機率提高,改變原生物種之基因組成。如目前國內寵物飼養大陸畫眉,逸出或放生後與台灣畫眉雜交;西部之白頭翁可能經由放生途徑與僅分布於東部之特有種烏頭翁雜交,此種雜交現象使得台灣原生鳥種的存活遭受極嚴重地威脅。 5. 生態系統的改變:外來物種除了上述影響之外,其層面亦可能進一步透過生產力、營養循環、干擾幅度頻度,甚或土壤植被結構的改變而廣及整個生態系統。例如夏威夷野生家豬藉由廣泛的挖掘與腸道對種子的消化作用,促進了數種植物的傳播與生存,而大大變更了當地的植物群落組成;非洲維多利亞湖在引入尼羅河鱸魚後,除直接的掠食讓超過200種以上的原生魚類滅絕外,更由此徹底瓦解了該生態系的食物網結構。 外來種生物一旦適應當地生態環境後,在缺乏天敵或人為控制情況,繁殖能力強的物種,短時間內族群即可快速膨脹,打破當地生態平衡,可能捕食當地原生物種,或是造成利用相同資源或棲地環境的競爭,因而排擠當地原生物種,導致原生物種族群減少甚而絕滅,就生態與倫理觀點看,外來種存在的問題,吾等應予正視。 惟外來種生物是否必得「除之而後快」,仍存有討論空間。不可諱言,許多物種的引進有其價值與貢獻,如為改善糧食生產而引進的禾本科作物,為生物防治而引進的天敵生物,以前者言,1970年代末期,東亞地區的稻作遭到一種矮化症的威脅,致使千百萬人的糧食供應面臨重大危機,幸而經科學家搜尋全世界基因銀行所儲存的四萬七千種基因,終於在印度一個山谷找到一種可以阻止這種病原的野生種,而取得抗病基因,挽救了七十年代的稻米生產危機;天敵生物防治的經驗中,1975年首次在屏東縣佳東鄉發現椰子紅胸葉蟲危害,短時間內該蟲就傳遍南部各縣市,1983年,由關島引進紅胸釉小蜂進行釋放,至目前為止,已有90%的寄生率,而有效防治了紅胸葉蟲對椰子的危害。然而,因外來種生物入侵而造成不可挽回之生態浩劫的例子也不勝枚舉,如二十年前以食用目的引進台灣的福壽螺,卻因味道不佳在任意棄置後造成農業的嚴重損失,即為其中經典的例子。因此,若真要訂出一個是非曲直,不僅不切實際也失之偏頗,當務之急,著眼於如何強化對外來種生物的經營管理能力,使能取其利而棄其弊,應是較實際可行的對策。 一般而言,對人類沒有明顯利益且對被侵入的生態系動植物相或生態過程明顯有負面效應的入侵物種均應被滅除或控制,雖然對某些已普遍存在的外來種,大部分國家均無法有效防除,但像是島嶼或特有性高的生物多樣性脆弱地區仍應努力去滅除或控制新的外來入侵種。對業已建立的入侵物種,「控制」恐怕是大部分案例的唯一選擇。滅除或遏止入侵物種最好的選擇是在入侵的早期階段,在族群尚未擴增之前。某些外來種在突然顯現強烈入侵性之前,可能經歷一段看似無害的潛伏時期,而或許是在遺傳性質的突變、局部環境變遷、或是另一些可協助其擴遷的外來種被引入後,如食物來源、播粉、種子擴散者等,而改變其入侵強度。當然另有某些外來種可迅速建立並擴散族群。因此早期偵測新生物入侵變得非常重要,一旦新入侵者被偵測後則應採取快速的行動以阻止入侵,在做得到時,滅除是處理外來種的最佳選擇,它可免去永久控制所需源源不絕的經費支持與環境代價。 「預防勝於治療」是面對外來種問題時最適切的態度,謹參考前述IUCN所公布的指導方針中所提列的要點,作為台灣在面對外來物種問題時必須謹慎思考的方向: (一) 增進對外來物種影響的認識與認知:台灣地區一般民眾自然保育觀念於近年透過民間與政府單位齊心努力,已有長足進步,但對外來物種部分至今始終是較為薄弱的一環,因此奠基於正確知識與資訊並廣泛宣導與教育,是為國內處理外來種問題時重要的一個環節,唯有大眾對外來種有相當認識與認知,外來種的議題才會受重視,外來種也才不會被隨意引入或運出,而與外來種相關經營管理作為也才能得到足夠的支持。 (二)建立偵測機制:避免外來物種不當引入為處理外來種問題最有效、最經濟的首要措施,因此需要針對各種蓄意、非蓄意引入管道設計足夠的偵測機制,並能夠快速反應。 (三)立法管制外來種:相較於「野生動物保育法」對於本土野生動物的保護及限制外來種引進的管理及規範,有關野生植物族群的保護就比較弱勢,因此,推動「野生植物保育法」的立法是迫在眉急的任務,尤以經年來園藝作物大規模的引種栽培,對原生種早已出現競爭排擠,有效的立法雖是亡羊補牢,卻是勢在必行。 (四)強化相關單位功能:為杜絕外來種的危害,當務之急,應加強外來生物走私之查緝及動、植物防疫與檢疫工作,以防止外來種生物入侵;同時,對外來種生物之引進,應做好環境影響評估,避免對本土生物之衝擊;上述業務之推動,有賴相關單位通力合作,始竟全功。 (五)推動相關研究以增進外來種知識:不論是防範於未然的監測通報系統或是對入侵物種的防制移除,都有賴足夠的研究資料為依據。 七、放生 放生為當前台灣社會普遍存在的一種民間活動,因而也成為國內常見的外來種引入管道之一。放生活動在東亞及東南亞各國均相當普遍。而除了個人零散的放生外,為宗教祈福的儀式性放生則為另一種為人熟知的放生模式,儀式性放生的動物數量通常相當龐大,原生種及外來種都可能被作為放生動物,由於多數儀式性放生活動僅為放生而放生,缺乏對於生態影響及被放生動物特性之了解,放生的結果除可能因環境不適合致使放生動物大量死亡外,大量的放生更可能會對被放生地點生物帶來危害,甚至造成本土生物的基因污染,如充斥台灣淡水水域的巴西龜、烏頭翁與白頭翁雜交導致基因獨特性的流失等實例。 事實上,放生的惻隱之心及美意原是值得尊敬的。然而,若未考慮野生動物的來源、生態因素及未具專業知識下的「放生」行為,往往不能達到積德為善的目的,反而易造成如下述嚴重的連鎖為害: (一) 商人為供應放生的需要,常不則擇手段濫捕野鳥、海龜等野生動物,造成野生動物大量死亡,加速野生動物的滅絕。 (二) 「放生」後的動物,離開原來的生長環境,常因適應不良而死亡, 僥倖不死者,常造成放生地環境改變或生態上不利影響,間接為害當地原有物種的生存。 (三) 甚至有「捉放曹」現象,將放生的野生動物捉回,再度售予別人「放生」,致形成重複傷害與欺瞞行為,抹殺放生美意。 (四) 在前述惡性循環中,放生人、寺廟及野生動物都是輸家,只有非法獵捕人及商人才是贏家。 因此,特提出下列建議及呼籲: (一)「放生」是隨緣的,例如搶救野外受傷或瀕臨絕種的野生動物就是功德之一。 (二)應立即停止目前已經變質的商業性「放生」活動。 (三)把放生的錢及活動,用來共同宣導不捕、不食、不殺的保護觀念,甚或成立基金會、購置成立野生動物保護區或支援政府及研究機構保護野生動物有關的管理措施或調查研究。 (四)教導大眾立即停止非法獵捕及販賣行為,一經查獲即嚴予移送法辦。 畢竟,善心必須加上智慧及專業知識才能貫徹實現保護野生動物及普濟眾 生的弘願。否則,造成「我不殺伯仁,伯仁因我而死」,更違背慈悲為懷的美意。 八、結語 外來種問題已是國際生態及保育學界極為重視與熱門的課題,1992年通過的生物多樣性公約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更明白地敦促其所有締約國均應避免引入,並控制、滅除對生態系、棲地或物種產生威脅的外來物種。而雖然已有許多國家認知到外來物種對當地生態系的嚴重衝擊,目前仍僅有少數國家針對外來種提出具體應對策略,如美國總統柯林頓已於1999年2月間簽署一行政命令 (Executive Order 13112),依此命令將成立入侵物種委員會 (Invasive Species Council),此委員會將負責提出國家入侵生物防治計劃(National Invasive Species Management Plan)以避免入侵生物不當引入,並透過聯邦行政部門的橫向合作加強入侵生物控制,降低入侵生物的衝擊,此種建立跨部會組織以共同面對外來種問題的處理模式值得我們借鏡。 十餘年前爆發的福壽螺災害,以及近幾年松材線蟲為害台灣二葉松林,帶給台灣農業及生態系極大的衝擊,相信是國人耳熟能詳的事件。台灣屬於典型的島嶼生態系,外來種將對台灣生物多樣性造成極大的衝擊,惟到目前為止,台灣到底有多少外來種?其分布範圍?有無危害?危害程度及對生態系衝擊如何等等,對國人而言無疑都是一個問號。當務之急,除了加強進行各類外來種之種類與分布調查,以及對本土生態環境衝擊評估外,更應結合政府與民間團體力量,配合動植物防疫檢疫法令的把關,對於計畫性與非計畫性的外來種生物的引進給予系統性的管理,方能防患外來種生物可能為害台灣生態系之潛在隱憂。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自然生態保育協會 (SWAN) http://swan.zo.ntu.edu.tw 「2000生物多樣性保育展望」會議 站內全文轉載:http://news.ngo.org.tw/issue/biotech/issue-biotech001115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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